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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安然
杨某将自己名下的一辆小客车“带牌”出售给没能合法摇号获得北京市车辆牌照的王某。王某开了一年多之后,车子突然因杨某的问题而被法院扣押。买车人王某于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等诉讼。通州法院4月19日发布消息,法院生效判决显示,判令杨某返还购车款和车牌价款,车辆贬值损失由王某自行承担。
买这辆车,王某花了20万元。他和杨某签署的《交易合同》显示,杨某向王某出售带有车牌的小客车一辆,双方约定“应买方的特殊要求,双方约定车辆继续挂靠在卖方名下”,“如日后买方要求为该车辆办理过户,卖方无条件办理”。
一年多之后,王某所开的车突然被法院依法扣押,随后他向法院提出的执行异议等各项要求。但是这些要求和诉讼接连被驳回,王某于是又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之前的合同,并判令卖家杨某返还20万元。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购车协议中,价款20万元包含车辆的价值和车牌。但买家王某认为,车就值7.5万元,车牌才是“大头”,值12.5万元。卖家杨某则认为,车辆值13.5万元,车牌价款只有6.5万元。双方都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
法院审理后表示,双方的买卖合同本身,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买方买了车,现在却无法使用,有权主张解除买卖合同并返还车辆价值。但是买卖这辆带牌车的合同是双方自愿签署,双方对此均有过错。王某在使用车辆期间,车辆已经贬值,贬值部分应当由他承担。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买卖小客车车牌的行为扰乱了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关于买卖车牌的合同关系无效。既然合同无效,卖家杨某应按此后果向买家王某返还钱款。法院调取了京东及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的车辆询价报告,综合车辆2017年的购买价格及之后的评估价格,判定车辆价款7.5万元,购买车辆车牌款12.5万元。考虑到车辆贬损价值,法院判决,原告王某应自行承担的这部分损失,而杨某应返还原告购车款6万元和12.5万元车牌款。判决下达后,杨某不服上诉至上级法院,中级法院终审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车牌非法交易存在诸多风险。如果所有人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车辆出售、抵押或者涉诉被查封,都会给购买车牌者带来风险。对于出卖者而言,购买者在办理验车、保险等手续时需要将相关身份证件交给购买者,也可能存在被购买者滥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