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深圳市某物业公司湖南分公司罚款五万元。令其公司在两日内作出书面检讨及时全面履行协助义务,否则,法院将依法作出正式的罚款决定。”4月19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发出了该院首份《预罚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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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处罚对象是长沙某小区的物业。原来,在汨罗法院的一次执行活动中,汨罗法院的执行法官遭到该小区物业保安长时间阻扰。“要等派出所民警到场,执行法官才可以进小区。”
4月23日,潇湘晨报记者从汨罗法院了解到,收到预罚款通知书后,该物业公司于当天作出了书面检讨,表示会遵守法律,配合法院做好后续的配合义务。
事情源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借贷双方当事人闹到法院后,2022年7月2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汨罗法院制作了调解书,双方约定分两期偿还,第一期是在2023年1月23日前付30万元,第二期付40万元及利息。
然而,因为欠款人刘某不肯履行协议,无奈之下,另一方向汨罗法院申请执行。受理执行案件后,汨罗法院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刘某在长沙市某高档小区的房产。
2023年4月19日,汨罗法院执行法官前往长沙,责令被执行人刘某履行义务,否则就拍卖其名下的房产,并张贴限期履行通知书。然而,当执行法官出示工作证,告知协助配合司法机关,要求进入小区时,遭到小区保安长时间的阻扰。小区保安称,需派出所民警到场,方可进入,甚至表示执行法院系异地办案,没有执法权。
执行法官向其释明,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执行案件中,独立行使职权,无需公安机关到场,且本次任务比较单一,要求其不要阻碍执法。但其仍然阻挠法院干警执法。
之后,汨罗法院的执行法官联系该小区所在辖区派出所,经过派出所民警向小区物业释明,其同意法院干警进入小区执行任务,但仍然对法院是否具有异地执行权有异议。
考虑到该物业的行为,严重阻碍执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和秉持善意文明执行并重的原则,汨罗市人民法院于4月19日开出首份预罚款通知书并向其送达。该份通知书显示,拟对深圳市某物业公司湖南分公司罚款五万元。令其公司在两日内作出书面检讨及时全面履行协助义务,逾期,法院将依法作出正式的罚款决定。
在收到预罚款通知书后,4月19日作出了书面检讨。这份《悔过书》显示:职员要求执行人员出示工作证及执行公务证及相关文书,同时请执行人员联系长沙当地公安协助,经过交涉后,执行人员拨打了辖区派出所电话。之后,等辖区派出所到达,要求配合后,配合执行人员完成张贴公告工作。事情发生后,事发保安员和负责人进行了深刻检讨,并进行了相应的绩效处罚,并表示深刻歉意。
“预”措施起到“惩罚预警”效力
无独有偶,近日,张家界中院一份预拘留通知书在网上引起热议。
2013年,王某、马某夫妇向中联某公司购买泵车,但因经营不善,本应分期支付的数百万元货款没了音信。2019年,法院判决王某、马某偿还中联某公司货款共计三百余万元。但判决生效后,两人声称无力还钱,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干脆“躺平装死”,始终不履行还款义务,案件执行陷入僵局。2023年,中联某公司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经过调查,结合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执行法官发现王某、马某在河南省太康县某高档小区经营了一家烟酒店,近期还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了去洛阳某景区旅游的视频,一派“逍遥”景象。
面对“自爆”的“老赖”,张家界中院执行局当即决定赴河南现场执法。4月18日上午,执行法官们来到该烟酒店,见被执行人百般逃避,被执行人王某和马某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却不仅不履行还款义务,还逃避法院执行,已经符合拘留的条件。但考虑到两人身处何处不详,且法院在未谈话前尚不能完整地掌握其财产状况、经营收入和还款意向,如果采取常规的拘留手段,很可能导致没有回旋余地,执行效果不佳。
据此,执行法官调整了应对策略,当场开具《预拘留通知书》,要求马某的妹妹及时向王某和马某转达通知书的内容:“收到本通知后七日内,仍然不履行义务或不配合法院执行的,本院将依法对王某、马某拘留十五日”。
当天下午,迫于压力的马某主动给执行法官打来电话,称自己不想被拘留,希望能与申请执行人洽谈还款事宜。执行法官当即召集中联某公司代表与马某见面协商,最终,马某当场履行一部分款项,并与中联某公司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该案顺利执结。
潇湘晨报记者从汨罗法院获悉,在2022年12月,汨罗法院积极探索实施“预拘留”执行措施,对23名被执行人发布了该院第一期预拘留公告。汨罗法院针对收到法院财产报告令后拒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以及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而拒不协助者,在法院传唤无效的情况下,进行预拘留公告,要求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债务,否则将采取强制拘留措施。
潇湘晨报记者从汨罗法院了解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比例原则,考虑能动司法,把握司法政策,提升履职能力,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也参考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原则,遂作出预罚款通知。预拘留是对违反规定应予以司法拘留的被执行人及协助义务人作出正式惩罚决定前的一种缓冲“惩罚预警”措施,为其划定“红线”,指明“出路”,起到告知、提醒、警示作用,极大地增强执行威慑力。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