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和小刘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一年后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
不幸的是,后来小李两次发生生理流产,两年后又因宫外孕手术被切除一侧输卵管。由于这件事情,夫妻之间便开始产生矛盾,夫妻关系越来越僵。
其后不到半年的时间,小李被检查出患有肿瘤并在省里一家医院进行手术,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用约175000元。出院后,小李遵照医生的建议,留在自己的姑姑家里休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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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期间,小刘一直没有去探望小李,仅是刘父送去医疗费15000元。后来医疗保险报销30600元,其余款项均是小李从自己亲戚、朋友处借款支付。
丈夫的逃避行为,让小李十分不满。因此,小李向法院起诉,要求丈夫支付自己的治疗费用和营养费。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在法庭上,被告小刘辩称自己负债将近30万元,没有给付能力,无法履行扶养义务。但是对负债的原因和资金的去向并没有做出合理的解释。
经法院调查,被告在负有大额外债的情况下有购买了汽车,与他陈述的情况相违背,故对被告辩称没有履行能力的理由不予采纳,被告应当履行扶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李和被告小刘从恋爱到结婚,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共同生活中能够互相体贴。但在原告生病住院期间以及出院休养时,被告从未进行探视,没有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对被告小刘予以批评。原告小李的治疗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予以偿还。同时,结合原告小李的实际开支和被告小刘的履行能力,给付的款项可以适当核减。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小刘给付原告小李医疗费用80000元。宣判以后,被告小刘没有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普法:
什么是扶养义务?
狭义扶养义务主要是指平辈之间的相互扶养,比如说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而并非是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广义的扶养包括赡养、扶养以及抚养。
夫妻双方的扶养义务和接受扶养的权利是平等的。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生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另一方有权通过调解或诉讼程序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
对于年老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如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应该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犯罪者遗弃的刑事责任。
原告小李与被告小刘结婚多年,现在虽然分居生活,但他们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他们夫妻之间仍然负有经济上互相扶助、生活中互相照顾和互相帮助的权利和义务。
现在原告小李因为患病而在经济上处于紧张状态,而她的丈夫小刘却具有一定的支付能力。因此,作为丈夫,依法应当给付妻子相应的扶养费用。